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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员打伤顾客 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05月25日新华社

    新华网讯  (记者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顾客在经营者营业场所内被售货员打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6月,许某与同伴王某来到福州一商行,就其之前在该商行购买的木板办理退货手续。该商行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杨某是其业主。退货过程中,许某与商行售货员陈某发生争吵,随后,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员出现,开始殴打许某与王某,陈某也参与其中并将许某打伤。
    

    许某头部受伤接受手术治疗,花费近3万元。经司法鉴定,许某构成轻伤。2006年10月,陈某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1月,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老板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许某等人在商行办理退货手续时被殴打致伤,商行存在过错,对许某等人的损失在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杨某向许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万1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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