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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不需自己缴费
2007年05月26日东南快报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需要自己缴费,就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昨(24)日,福建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福建省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参保对象

    《意见》指出,和省内所有依法成立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均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

    但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办法参保;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对于缴费标准,与目前福建省城镇职工医保实行的单位缴交8%,个人交2%的标准,个人缴交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单位缴交按一定比例纳入个人账户,其余全部社会统筹所不同,《意见》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5个设区市原则上按2%左右的缴费率,其他设区市按不超过4%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其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保障范围

    对于如何报销,《意见》表示,参保农民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等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些费用高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否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由各设区市确定。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最高限额、个人负担比例,以及转诊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其他医疗服务管理等,原则上按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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